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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正式施行全面二孩政策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作者:南京科进 浏览:72 发布时间:2016/3/31 9:48:09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南京闭幕。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3月3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此外,条例明确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
修改后的条例,四种情况可以生育“三孩”,比最初提交审议的草案新增了一种情形。
条例中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以生育“三孩”:(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了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修改后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公告之日起也将施行,但是两个施行时间有空档期。所以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江苏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条例中规定,产假和护理假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规定的假期(法定假日不包括周末)。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的内容。
与此同时,今天闭幕的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还分别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批准了南京等市报批的8件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