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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登记开通网上办理

作者:南京科进    浏览:76    发布时间:2016/3/31 10:08:42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发布,全面两孩实施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问题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众;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办理网上登记的夫妻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现场登记的夫妻,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进行生育登记后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昨天,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证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3流动人口可在京办生育服务登记

  针对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的问题,当天,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该通知关于办理程序和要求里提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程序为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后,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4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

  昨天,市卫计委发布的《条例》修正案解读文件中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等政策。

  《条例》修正案还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原《条例》关于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违法生育子女不能进京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此外,还删去了对原《条例》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以及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规定;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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